葛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锋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共领域恶性案件的频发,民众对此类犯罪从严打击的要求日益明显。为了回应民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大量地扩张适用,从而被理论界称为新“口袋罪”。然而,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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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0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跃平;代理检察员:赵誉涛。
被告人:葛某,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宜兴市。201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孟元兴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秋实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鹤;审判员:潘明星;人民陪审员:陈法林。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锋;代理审判员:蒋璟黄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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