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主观目的、动态持有、罪疑唯轻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初字第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锋

黄辛

黄思佳

代理律师:

许晓晖

奚国圻

法官解说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数量要求、法定刑档次上均存在着一定差异。一般情形下,两罪较易区分。本案中,对被告人汪某在租住地留存毒品行为的认定并无异议。但对其携带大量毒品发生空间位置转移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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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初字第55号判决书
(二)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租住在常熟市。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1年3月2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经裁定减刑于2005年11月19日释放。2013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晓晖、奚国圻,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锋;代理审判员:黄辛、黄思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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