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安等诉左臣花等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
(死亡赔偿款的确定和分割)
法官观点
死者在死亡后,其亲属所获赔偿款并非全额赔付且没有明确具体名目的,应明确其所获赔偿数额所占的比例,确定其赔偿款中具体包括的赔偿项目,并应在除去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交通费等实际花费后,确定应分割的死亡赔偿款数额进行分割;在分割死亡赔偿款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分配比例,但应参照《继承法》及死者生前近亲属与死者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本案中死者妻子对亡者父母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同时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因此,法院应根据生活依赖程度,对三被告适当多分。这样处理,能够体现出在死亡赔偿款分配时考虑了死者配偶即被告左臣花对两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以及其子女实际生活情况,这样能够体现出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性、合理性,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传安。
原告:陈厚美。
委托代理人:谢峥嵘,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臣花。
被告:赵志雅。
被告:赵雨寒。
法定代理人:左臣花,两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宗仁;审判员:魏华庆;人民陪审员:姚圣才。
6.审结时间
2014年4月17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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