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梁某共有物分割案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房屋 恋爱关系终结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国杰

法官解说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以双方名义按揭购买的房屋,购房款为一方(男方)出资,包括房屋首期和按月归还银行贷款。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一方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的,只要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予分割。适用该法条时,主要把握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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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石某,曾用名石宗英
被告:梁某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第三人:广州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员:徐国杰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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