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泰刑一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靖 单位:
审判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基于同一案件事实,但对案件性质认定不同,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做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定案结论。
两级法院之所以结论相左,关键就在于如何正确评价赵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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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1994)新刑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泰刑一终字第32号。
2.案由:赵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绍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尹某,男,43岁,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农民,系死者尹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灿辉山东省新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某2,男,干部,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之兄。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尹某3,男,22岁,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工人。
自诉人尹某3未委托代理人,自己行使诉讼权利。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25岁,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工人。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爱民山东省泰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永;代理审判员:张伟贞武宗仁。
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洪华;审判员:赵方根;代理审判员:高焕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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