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基本养老保险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四终字第2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仉磊

张立胜

邢友峰

法官解说
"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律界的难题,原告张某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的案件属于老工伤的范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自2010年11月份进行诉讼...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四终字第214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宁某,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秀民,男,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道山;审判员刘新;审判员:黄伯民。
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仉磊;审判员张立胜;审判员:邢友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