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诉被告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案 公司登记;审查义务;事实不清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朱惠东

郑露丹

陈宇

代理律师:

马训波

张文慧

陈善伟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
1.被免职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径行对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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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公司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焦某,系第三人公司股东,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训波、张文慧,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佘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山东泰山华艺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善伟,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万金;审判员:赵德州;人民陪审员:尹新宇。
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惠东;审判员:郑露丹;代理审判员:陈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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