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无故拖欠工资;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339号
审理法官:

赵绛帼

郭鹏

朱倩茹

代理律师:

董云晓

张文东

李东东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被告金升印刷未及时支付工资,故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本案一、二审对其主张均未支持,并且认定金升印刷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拖欠。因此,用人单位是否无故拖欠工资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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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339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董云晓,山东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升印刷")。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沛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文东,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东东,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宗洪昌;审判员:安国涛、闫晓。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绛帼;代理审判员:郭鹏、朱倩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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