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直接故意的认定;刑事证明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陶铮

曲鹏程

李占荣

代理律师:

王菲菲

法官解说
运输毒品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否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到案后往往辩解称主观上不知道所运输的是毒品,故如何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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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淼、叶婷。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无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逮捕。
援助辩护人王菲菲,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铮;代理审判员:曲鹏程;人民陪审员:李占荣。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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