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喻某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新平县者竜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天润

李占荣

潘学祥

法官解说
本案作为一起因家养的鸡致人伤害赔偿案,就其案件类型而言,属于特殊种类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该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和构成条件相关实体法律已作了规定,为此本案的当事人必须针对预设的责任形式和构成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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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普文亮,系云南省新平县者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喻某。
被告杨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新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天润;审判员:李占荣;人民陪审员:潘学祥。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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