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1强奸案 强奸罪;被告人供述;证据排除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王启

易永辉

李天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强奸犯罪中既、未遂问题及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强奸罪中证据较为单一,一般是一对一的犯罪,故在判案中我们要如何运用证据,在把握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上,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做出正确的裁决。本案中被告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10号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国涛、钱华。
被告人邹某1,曾用名"邹某某2",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新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新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2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鲁万忠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新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启;审判员:易永辉;人民陪审员:李天华。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