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危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牵连犯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少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志强

张岚锋

陈秀叶

法官解说
一、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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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少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晓民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2011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强;审判员:张岚锋;人民陪审员:陈秀叶。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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