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被指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宣告无罪案 刑事证明;证据裁判;疑罪从无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无罪
文书字号: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刑二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王佳曼

庄利民

张思进

代理律师:

肖帆

黄永新

肖帆

法官解说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仅有罪犯张某的供述,而张某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其对部分主要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证人张某2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且其证言无法直接明确证明林某实施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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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67号。
二审裁定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刑二终字第43号。
2.案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哲铠。
被告人:林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于2013年3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肖帆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永新,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抗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上诉人:林某。
辩护人:肖帆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惠刚;代理审判员:陈蔓;人民陪审员:张玩群。
二审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佳曼;审判员:庄利民;代理审判员:张思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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