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洪某等转移毒品,黄某等帮助毁灭证据案 贩卖毒品罪;证据;合法性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洪文生

林锦莉

陈杰

陈少桦

王宁勋

李宗平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蔡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提审时即提出侦查人员"阿辉"等人于2012年9月20日天亮时在潮安县公安局殴打其背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3年5月14日向各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人蔡某又提出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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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4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莉;代理检察员:陈灵敏。
被告人(上诉人):蔡某。
一审辩护人:洪文生,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林锦莉,潮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
一审辩护人:陈杰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方某。
一审辩护人:陈少桦,广东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洪某。
一、二审辩护人:王宁勋,广东格威(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
一、二审辩护人:李宗平广东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钟彪;审判员:王佳曼;代理审判员:张思进。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金华;代理审判员:许娟、张伟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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