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赵某等借款合同案 事实行为;法律效果;意思表示;诚信义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094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峰 单位: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除了法律行为以外,还存在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产生于法律,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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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09471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黄寿广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第三人:北京中卫康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蔡峰;代理审判员:董倚铭陈建斌
6.审结时间: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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