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诉骆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利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80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峰

石海朝

张帅宾

代理律师:

江文

郭楠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为骆某、庞某义务帮工受伤,要求骆某、庞某承担赔偿责任。骆某、庞某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持有异议,因此,厘清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分别为谁,准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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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8040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岳某。
委托代理人:江文,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
委托代理人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
委托代理人刘国有。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蔡峰;代理审判员:石海朝、张帅宾。
6.审结时间: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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