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 危害结果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崔勇

崔言海

樊杰斌

代理律师:

冯雷

法官解说
1、 赵某因与其子赵某2在南桥镇宋庄村宋某家砸新沂市刘某的车,及在邹庄村殴打郯城县李某1致轻微伤,二起寻衅滋事,于20096年11月13日以临劳决字第(2009)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赵某被劳动教养一年(期限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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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41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爱英。
被告人:赵某。
辩护人: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崔勇;审判员:崔言海、樊杰斌。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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