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明光。
被告人:农某,男,1983年9月20日,农民。
辩护人:生燕辉、方鸿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1,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
辩护人:林秀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辨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农某、农某1与何某经事先踩点及密谋后,携带2根钢撬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普宁市广播电视台,由何某在围墙外望风,农某、农某1各携带1根钢撬爬围墙进入电视台,来到主楼二楼财务股办公室。农某、农某1一起用钢撬撬掉办公室门锁,农某1守在办公室门口,农某进入办公室内并撬掉办公桌锁,盗走抽屉内的公款人民币(下同)l4万多元。随后,两人一起用钢撬撬开办公室内另1间房的门锁,将1个保险柜抬到办公室大厅,并用钢撬将保险柜门撬开,盗走保险柜内的公款43.3万多元。作案后,三人逃到农某1的出租屋,将盗得赃款575706.79元进行分赃,每人分得191500多元。分赃后,三人携带赃款逃回老家,农某、农某1所分赃款各被其吃喝及赌博输光。
三、事实和证据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凌晨2时许,罪犯农某、农某1伙同同案人何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2根螺纹钢撬、3双手套及3只口罩等作案工具,驾驶1辆摩托车到普宁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普宁电视台)作案。农某、农某1与何某戴上手套和口罩后,由何某负责在围墙外望风,农某、农某1各携带1根钢撬翻过围墙进入普宁电视台。农某、农某1先后从电视台主楼一楼窗口爬进大楼内,来到二楼的财务股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室),一起用钢撬撬开财务室的铁门和木门,农某1在财务室门口守候,农某进入财务室内并撬掉办公桌抽屉锁,盗走存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l4万多元。随后,农某、农某1又一起用钢撬撬开财务室内另1间房(金库)的铁门和木门,将房内的1个保险柜抬到财务室大厅,并用钢撬将保险柜门撬开,盗走存放在保险柜内的现金43.3万多元。作案后,农某、农某1各携带1袋赃款翻墙逃离现场,与何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普宁市农某1的出租屋,将盗得的赃款575706.79元进行分赃,每人各分得赃款191500多元。分赃后,三人分别携带赃款乘车逃回德保县。农某、农某1所分得赃款已被其吃喝及赌博花光。2011年2月17日及4月23日,农某1、农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的证言。陈系普宁电视台专题部副主任,证实2011年1月2日上午9时30分,他到财务室准备缴交广告费,发现财务室的铁门虚掩着,门锁被人撬坏。他打开木门,看见财务室里面非常凌乱,有1个保险柜平倒在地上,且已经被人撬开,办公桌也被人翻乱,财务室里间的木门也被打开。他意识到财务室失窃了,遂立即打电话向电视台领导报告。
2.证人方某的证言。方系普宁电视台副台长,证实2011年1月2日上午9时32分,他接到陈某打来的电话,陈某称其发现财务室大门被人撬开,房间里的物品被人乱翻,他让陈某保护好现场。随后,他将有关情况向台长陈俊良汇报,并与陈俊良一起到财务室察看,发现财务室已经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黄某的证言。黄系普宁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证实2011年1月1日晚,他在普宁电视台办公大楼五楼值班。次日凌晨2时至4时,他听到断断续续几声响,好像有东西从楼上掉到地上。他开始以为是楼顶的花盆倒下,就走出去察看,但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他以为是同事丢东西下楼,就返回房间睡觉了。
4.证人李某、黄某2、余某的证言。三人均系普宁电视台财务股工作人员,证实2011年1月2日上午,她们得知财务室被盗的消息,就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人员调查。事后,她们经过核算清点,发现共有公款现金575706.79元被盗。
5.证人黄某3、李某2、许某的证言。三人均系普宁电视台有线网络中心工作人员,证实2011年1月1日下午5时许,李某2驾车载黄某3到普宁电视台,将有线电视收视费385090元上缴给财务室的余某。
6.证人陈某的证言。陈证实她在普宁市池尾街道钟潭村经营1家螺纹钢材加工场,主要从事螺纹钢的加工、零售业务。因为平时业务较多,她已不记得2011年元旦前十几天是否有卖过螺纹钢给2名外省籍男子。
7.证人黄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证实他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陇村经营1家打铁铺。2011年元旦前十几天,有2名外省籍男青年拿着2根长约40公分的螺纹钢来到他铺里,要求将螺纹钢的一端打磨成扁平且略带钩状,他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并收取了20元加工费。经相片辨认,黄某4指认出农某、农某1就是当时前来打磨螺纹钢的男子。
8.被告人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农供述作案十几天前,他与农某1一起到普宁市池尾街道的1家五金店购买了2根螺纹钢,并到1家打铁铺将螺纹钢打磨成一头扁平且带钩的形状。2011年1月1日上午,他与农某1、何某经过普宁电视台,他觉得电视台有钱,便提议去盗窃电视台,农某1、何某都表示同意。当天下午,他们将事先准备好的2根钢撬藏在电视台围墙外附近的草丛里。当晚11时许,他驾驶1辆摩托车载农某1、何某到池尾环城南路,将摩托车藏放在路边的草丛里,三人步行到电视台西侧围墙外守候。次日凌晨2时许,农某1从草丛里拿出钢撬,又从身上拿出3个口罩和3双白手套,他们都戴上口罩和手套。他与农某1各拿1根钢撬并爬过围墙进入电视台内。他从主楼大门旁边的1个窗口爬进一楼,农某1在楼下等候。他发现二楼东边的财务室内放有保险柜,就从二楼的窗口招手叫农某1进去。过了一会儿,农某1也来到二楼与他汇合,他们一起用钢撬将财务室的铁门和木门撬开,农某1站在财务室门口望风,他进入室内用钢撬撬掉办公桌锁,将几个抽屉里的现金拿出来,并用1个塑料袋装好后交给农某1。农某1将袋子放在财务室门口,又与他一起用钢撬将里间的铁门和木门撬开,并将1个保险柜抬到财务室大厅。他们将保险柜放在地上,一起用钢撬撬开保险柜门,拿出几捆百元面额人民币和1个装着现金的塑料袋。他们拿着2袋赃款从一楼西边的1个窗口爬出主楼,再从西南角的围墙爬出电视台,与何某汇合后从西面的小路逃走。至普宁市供水局附近时,他们停下来将手套和口罩丢掉,2根钢撬也放在地上,随后驾驶摩托车回到农某1的出租屋。他们经过清点,发现赃款共有57万多元,每人分得191500元,剩余的赃款给农某1作为伙食费。分赃后,他们乘坐出租车逃至陆丰市,他与何某于当天乘车回德保县。他将分得赃款带回家后,自己花费了约1万元,余款被他赌博输光。
经相片辨认,农某指认出农某1、何某就是伙同其实施盗窃作案的人;农某还带侦查人员对作案现场、作案路径以及丢弃作案工具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9.被告人农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农供述作案半个月前,他与农某一起到普宁市池尾街道的1家五金店购买了2根螺纹钢,并到西陇村的1家打铁铺将螺纹钢打磨成一头扁平的形状,后该2根螺纹钢一直由农某保管。2011年1月1日上午,他与农某、何某到普宁电视台附近玩,农某对他们说电视台应该有钱。回到出租屋后,农某提出一起去盗窃电视台,他与何某都表示同意。农某提出要先准备工具,他就在出租屋里拿了3双白手套,农某说由其负责拿撬门的工具,何某也表示由其去买口罩。当晚10时许,他们驾驶他的1辆嘉陵牌摩托车外出作案。何某在南园村附近买了3个白口罩,农某也拿了2根钢撬。他们将摩托车停放在池尾街道一加油站附近,他与农某各拿1根钢撬,何某提1个装着口罩、手套的黑色塑料袋,徒步走到电视台的西面围墙边。他们戴上手套和口罩后,由何某负责在围墙外望风,他与农某爬墙进入电视台,农某先从主楼的1个窗口进入一楼。过了一会儿,农某在二楼示意他爬窗进入,他来到二楼与农某汇合后,一起用钢撬撬开财务室的铁门和木门,他在财务室门口守候,农某先进入财务室内。大约二十分钟后,农某让他也进入财务室内,一起撬开里面1个房间的门锁。他们发现里面有2个保险箱,就将其中1个保险箱抬到财务室大厅,一起将保险箱撬开,发现里面有1个装着现金的黑塑料袋。农某拿着该袋子,他拿着农某在其他地方搜到的另1个黑色袋子,两人从主楼大厅的1个窗口爬出主楼,再翻出围墙与何某汇合,三人步行到加油站附近。行至一水沟时,他们将手套和口罩丢在水沟里,农某也将钢撬丢在路边。后来,他们驾驶摩托车回到他的出租屋,将盗得的赃款57万多元平分,他分得19万多元。分赃后,他们乘坐出租车逃离普宁市,他带着赃款回到德保县,现赃款已被他赌博输光。
经相片辨认,农某1指认出农某、何某就是伙同其实施盗窃作案的人;农某1还带侦查人员对作案现场、作案路径、丢弃作案工具及购买、打磨螺纹钢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10.普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载明该队于2011年2月20日从农某1处提取到安踏牌旧运动鞋1双、红色嘉陵牌男庄摩托车1辆、赃款56元并予以扣押;同月21日,经农某1带路,在普宁市供水局东侧围墙外提取到白色手套1副并予以扣押;同年4月28日,从农某处提取到赃款6985元并予以扣押;上述赃款共7041元已发还普宁电视台的情况。
11.普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普公(刑)勘[2011]001号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以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载明该队于2011年1月2日对案发现场普宁电视台办公楼二楼财务股进行勘查,发现财务股外侧防盗门、内侧木门及门框有撬痕,大办公室内东侧的茶几西面正对门口有1个被撬开的保险柜,旁边地面上有3个塑料袋及4包茶叶,保险柜里面有1张红垫子,垫子底下有3扎十元面值的人民币,大办公室西北侧和西南侧的办公桌抽屉可见撬痕,金库外侧防盗门、内侧木门及门框也可见撬痕。结合电视台监控视频,侦查人员在电视台办公楼一楼大厅西侧走廊地面及西侧楼梯二楼楼梯口地面提取到残缺灰尘鞋印各1枚。
12.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两被告人指认作案路径、丢弃作案工具钢撬及手套、口罩的地点、购买及打磨螺纹钢的地点、分赃的地点、作案工具摩托车及运动鞋、手套拍摄的照片。均经被告人农某、农某1辨认无误。
13.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普)公(司)鉴(痕)字[2011]022号痕迹鉴定书。经鉴定,结论是:现场残缺灰尘加层鞋印是农某1原来所穿用运动鞋左脚鞋所遗留。
14.公安机关从普宁电视台提取并制作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农某、农某1确认该录像显示内容为他们实施盗窃作案时的影像。
15.普宁电视台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记账清单、凭证。证实该台被盗现金共计575706.79元,其中有出纳员黄某2存放在其办公桌抽屉的广告预收款129016.25元,总务余某存放在保险柜的收视费及广告收入446690.54元。
16.普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破案经过、德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农某、农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情况。
17.被告人农某、农某1的户籍证明材料。
四、判案理由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农某1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农某、农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农某、农某1认罪态度好,且均系初犯,请求对其两人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均属实,故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农某1的辩护人提出农某1有协助抓获同案人的行为。经查,农某1归案后虽如实交代农某参与作案,但公安机关是根据特情提供的情况而抓获农某的,农某1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故该辩护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农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解说
本案中农某1提供了重要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能否认定立功,并在量刑的时候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重点是在于区分坦白与立功的界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农某1在归案后如实交代农某参与作案,这是履行其如实交代案情的义务,属于坦白的成立要件之一,并不符合立功要求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之一,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只能作为其如实交代案情、认罪态度较好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
(姚明旺)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归案后虽如实交代同案犯参与作案,但公安机关是根据特情提供的情况而抓获同案犯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只能作为其如实交代案情、认罪态度较好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