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等诈骗、强奸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法律服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法制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上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潘启环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键是如何定性。
从本案事实看,行为人不但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同时又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行为。究竟应定盗窃罪还是应定诈骗罪,这要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犯罪本质特征综合分析。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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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67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上字第5号。
2.案由:许某等盗窃、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吉桦。
被告人:许某,男,25岁,汉族,广西浦北县人。1995年9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钟鼎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男,19岁,汉族,广西浦北县人。1995年9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郑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法制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玉珍;人民陪审员:何文熹阮世具。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润莲;代理审判员:潘启环吴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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