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自诉证据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一终字第5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煜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个自诉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自诉人同本生产队群众几十人持铁锤、刀、斧头等器具去拆毁高某3新建的厂房,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拆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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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一终字第50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上诉人):高某1,男,1980年1月3日出生,广西浦北县人,汉族,农民。
自诉人(上诉人):高某2,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广西浦北县人,汉族,个体户。
以上两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李绍卫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广西浦北县人,汉族,农民。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剑广西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浩;审判员:吴平叶坤国。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倩红;审判员:米建民吴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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