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北汽车集团公司、三环集团公司质押合同追偿权案 民事 出质债权 诉讼时效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商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周红川

祈为民

吴婷

代理律师:

魏斌

张伟

法官解说
单位定期存单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属于类型新、定性难的法律问题。单位定期存单的功能不同于存款,对于定期存单的所有者和定期存单的存放银行而言,双方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所有者的行为并非为了获取借款利益,而是基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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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7)洪民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商终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商再终字第2号
2、案由:质押合同追索权
3、诉讼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双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团结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斌,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汽车集团公司(简称汽车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杜银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环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舒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甘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邬幼明  审判员:郭昌志、张拥贵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丽华  审判员:杨汉祥  代理审判员:彭良旗
再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红川   代理审判员:祈为民、吴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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