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广东省格美淇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损害案 产品质量损害举证责任分担
案由:
质量监督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1913号
审理法官:

陈广勇

陈衍锋

卢东升

法官解说
1.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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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1913号
2.案由:产品质量损害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原告简某
原告赖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赖某1
被告广东省格美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冯某
被告陈某1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龙岩市志腾贸易有限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广勇;人民陪审员:陈衍锋、卢东升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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