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定县福利彩印厂、胡某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单位犯罪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龙岩卷烟厂

永定县福利彩印厂

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龙岩地区印刷厂

永定县福利彩印厂

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

永定县福利彩印厂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1994)永刑初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清才 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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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1994)永刑初字第84号。
2.案由:福建省永定福利彩印厂、胡某等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秋平。
被害人:福建省龙岩卷烟厂。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53岁,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干部。
卢欣昌,福建省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福建省龙岩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邱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省龙岩卷烟厂干部。
郑拨国,福建省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福建省永定县福利彩印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厂长。
被告人:胡某,男,36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系永定县福利彩印厂厂长。1994年5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谢贤伟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楠祥,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男,43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系福建省龙岩地区印刷厂工人。199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苏某,女,36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系永定县福利彩印厂出纳。1994年5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承荣福建省永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33岁,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系永定县福利彩印厂会计。199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淦芳;审判员:陈定森罗兆林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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