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颖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起获的红星白酒背标上没有完整的商标图样,因此在认定数量时不能计入注册商标标识的总“件”数。在商标、印有商标标识的瓶盖等物品一并被起获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因商标、背标和瓶盖运用于一件商品之上,故应将被告人销售的红星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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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77号。
2.案由: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迎新。
被告人:雷某,男,1980年2月7日生,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农民。2013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魏颖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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