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

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

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6)闸刑初字第7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海平 单位:
商标是商品或商业服务的标识,是用以区别商品来源或商业服务的显著特征的标记。商标犯罪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些年来,商标犯罪已成为经济领域内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此,我国立法给予了极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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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6)闸刑初字第725号。
2.案由: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卫。
被告: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619弄122号。
法定代表人:穆某,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厂长。
被告人:穆某,男,56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系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厂长。1995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福纯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为伟;人民陪审员:应梦麟刘志华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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