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出租车 租赁经营 责任形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市百事可乐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华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出租车 租赁经营 责任形式
文书字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许思东

王秀丽

郑兴华

代理律师:

刘环宇

法官解说
车主将个人所有的出租车挂靠于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再将出租车交与其他司机实际运营的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车主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主体责任的确定并无实质影响,因为无论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是认定为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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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抗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二审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各方
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再审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 1981年10月19日出生,哈尔滨市百事可乐有限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再审二审上诉人):李某,男, 1963年2月25日出生,哈尔滨市华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刘环宇,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再审二审被上诉人):毕某,女, 1968年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再审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飞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河山街706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经理。
抗诉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4.审级:再审(检察院抗诉)。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郝庭云。
再审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华;代理审判员王绚、韩艳艳。
再审二审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思东;审判员:王秀丽;代理审判员郑兴华。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0日。
再审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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