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未成年人;刑罚裁量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水少刑初字第19刑事判决书(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审理法官:

张雪莉

朱晓红

王秀丽

代理律师:

徐淳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猥亵幼女的性侵案件,具有一定的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相邻而居逾两年,相互熟识。被告人临时起意,多次让被害人触摸其生殖器,虽未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 6岁的被害人也懵懂无知,然而这个年龄段的记忆却是清晰的,在其成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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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4)水少刑初字第19刑事判决书(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2.案由:猥亵儿童罪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男。
辩护人徐淳,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莉;人民陪审员朱晓红、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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