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2等分家析产案 宅基地房屋 家庭共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

乌鲁木齐天朋法律事务所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昆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水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原、被告为农村户口的家庭居民,随着"村改居"政策的实施,家庭成员由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量化形成原村民每人均享有分红资格的财产收入,承包责任田收入转化为以户为单位发放的安置补偿金,本案中父母子女为一户,根据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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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4)水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司机。
委托代理人:解广强,乌鲁木齐天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无业。
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谭乃军,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3。
被告:王某4。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莉;人民陪审员:秦平王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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