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交通肇事案 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乌中刑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培录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疆十月拖拉机厂在上诉中所提出的“此交通事故纯属企业内部之事,法院对赔偿经济损失作出裁决是不妥当的”这一理由是否成立。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新疆十月拖拉机厂是否应该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蒲某身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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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994)水刑初字第48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乌中刑终字第237号。
2.案由:蒲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永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女,34岁,汉族,吉林省辽原市人,护士。系本案受害者刘某之妻。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林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蒲某,男,33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驾驶员。1994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月拖拉机厂。
法定代表人:陆某,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孙梦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培录;审判员:秦铭马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虎;审判员:王大庆姜海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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