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1)灌少刑初字第02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兴军

张凤玲

王发渠

法官解说
本案的分歧是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对被告人唐某是否构成自首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庭审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符合自首具有主动投案和如实供书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自首。第二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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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1)灌少刑初字第0204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侍某,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侍某2(侍某父亲),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运河,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唐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0日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兴军;审判员:张凤玲;人民陪审员:王发渠。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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