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不服灌云县国土管理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行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刚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万有公司是否拥有灌国用(1993)字第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的21.702亩土地的使用权。根据199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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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1999)灌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行终字第28号。
2.案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XX镇XX路XX号。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XX镇XX路XX号。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XX镇XX路XX号。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XX镇XX路XX号。
原告(上诉人):孙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XX镇XX路XX号。
原告(上诉人):杜某,女,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XX镇XX路XX号。
原告(上诉人):赵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XX镇XX路XX号。
诉讼代表人:梁某、张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立柱连云港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蒋立柱连云港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芬连云港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灌云县国土管理局(简称灌云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1,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局局监察股股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局局办事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局局监察股股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刚连云港新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阶;审判员:冯荣全;代理审判员:黄海红。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秀琪;代理审判员:戴涛王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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