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民二终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洁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王某所患的脑中风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1.注释条款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限制性用语应当紧接在概括性用语之后,此时在先的概括性用语就不得按照其原先的含义进行解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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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04)灌民二初字第32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民二终字第36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
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殿军江苏连云港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姚艳。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浦;代理审判员:周文博何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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