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不服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上下班途中;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灌云县鲁河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行终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谢善娟

王学明

周文元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旧《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对通勤事故的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由原先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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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文书: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判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行终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葛某、孙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孙某2。
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锦军;人民陪审员:孟令娟、李军。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善娟;审判员:王学明;代理审判员:周文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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