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不服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溯及既往;例外情形;行政确认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行终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景宝

卢慧磊

法官解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中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该项规定字面上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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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文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002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判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行终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被上诉人)。
被告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景宝,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海县山左口乡蛇纹石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慧磊,江苏省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审判员:薛子裔;人民陪审员:马长宜。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愚;审判员:谢善娟王学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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