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阮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诉讼时效;中断;债务履行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466号
审理法官:

杨美安

易柏志

江锦秀

代理律师:

梁文光

张洪杰

柯长川

法官解说
诉讼时效是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较为特殊,为一年,这则导致很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往往都会提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而由于在基层法庭的人身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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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466号
2、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朱某1,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朱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梁文光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泽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杰、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美安;审判员:易柏志、江锦秀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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