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平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公共场所;安保义务;具备要是;合理限度的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3958号
审理法官:

陶悦迪

法官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其管理的场所或参与其活动的人负有的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公共场所的范围,该法条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宾馆、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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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3958号。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被告:北京平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陶悦迪
6、结案时间: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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