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邮政局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格式合同;价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

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2)孟民初字第351号
审理法官:

谢礼涛

杨玉梅

张哲

代理律师:

谢春红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对超过投保车辆实际价值部分被告应否赔偿?
本案原被告约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2)孟民初字第351号
(二)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孟州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孟州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春红,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礼涛;审判员:杨玉梅张哲
(六)审结时间:201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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