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某盗窃案 盗窃罪;缓刑;数罪并罚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徒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李端林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居某在缓刑判决宣告后但尚未生效前犯新罪的行为,如何准确的适用法律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现数罪并罚"的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徒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居某。198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89年11月28日因犯脱逃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经减刑于199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该案中未被羁押过,罚金已缴纳)。2012年3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周珏宇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