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等三被告人盗窃案 盗窃罪 秘密窃取 累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徒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珏宇

施效民

孔金生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康某在谷阳卫生院盗窃摩托车的指控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起指控依法成立。经查,被告人康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对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共同作案人员,作案经过,被盗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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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徒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2002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人康某,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201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周珏宇 施效民 孔金生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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