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某公司不服镇江市某区农业委员会森林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建设工程;征用林地;强制措施;审核同意书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1、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德文

邓雪梅

施效民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森林公安机关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本案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发生反映出在国有土地出让的各环节中,涉及建设用地占用林地的,我国地方一级国有土地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在理解与认识上存在偏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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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3、原告镇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某区农业委员会森林警察大队。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谷阳大道173号。
负责人谭某某,该森林警察大队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徒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郭德文;审判员:邓雪梅;人民陪审员:施效民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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