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03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汉卿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行为人骆某对此亦没有异议,但骆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抑或构成聚众斗殴罪成为本案所争议的焦点。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036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佳、崔立美。
被告人:骆某,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无为县。因本案于2012年1月5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汉卿: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光同;人民陪审员:席久义李凤雨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