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玮不服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客观标准;违法性认识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435号
审理法官:

姚倩芸

孙焕焕

沈亦平

法官解说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原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情形?认定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标准是坚持客观标准还是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本案对这样一个实践中较为常见且棘手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认定。
第一,从法律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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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行初字第5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435号。
2、案由: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沈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符德强;代理审判员:张晓帆;人民陪审员:潘泉根。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倩芸;代理审判员:孙焕焕、沈亦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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