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网络运营商;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06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晓林

王庭伟

杨晓晋

法官解说
本案在事实方面的认定焦点主要为当事人因网络言论导致名誉权受侵犯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侵权言论发布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针对焦点一,百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庭审中郑某提交相关公证书,该公证书中含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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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0612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林,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庭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川; 人民陪审员:肖开恩陈凤廷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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