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胡某1等健康权纠纷案 民事 健康权纠纷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筠连县沐爱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2)筠连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宗揆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1.被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的监护人赔偿认定问题。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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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2)筠连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原告之父),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李友均,筠连县沐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1,男,199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法定代理人胡某2(系被告胡某1之父),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被告胡某1之母),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胡某2(系被告胡某1之父),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周某(系被告胡某1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王宗揆。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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