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钟某1等健康权案 民事 健康权 执行公务
案由:
商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

珙县珙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4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童康

陈聪

陈治兵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判决正确合法。但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身遭受行政相对人暴力侵害所产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分歧意见较大。对本案处理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上述案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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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1)筠连民初字第6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461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被上诉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张宇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钟某1(上诉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钟某2(上诉人),男,194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蒋某1(上诉人),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钟某3(上诉人),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蒋某2(一审代理人)(系被告钟某3之妻),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代理。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启奎,珙县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明;代理审判员:陈洪权;人民陪审员:徐波。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童康;审判员陈聪;代理审判员:陈治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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