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死亡结果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阎晓秋

刘官宝

严明

代理律师:

王东军

陈建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一方为多人,均参与斗殴,但其中一人持刀致对方死亡,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被告人康某、左某行为的定性认定上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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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杀人、聚众斗殴。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1。
委托代理人:苏昌发。
委托代理人:苏昌君。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康某。2011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东军,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2011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建,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阎晓秋;审判员:刘官宝;助理审判员:严明。
(六)审结时间:20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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