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诉丁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管理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一终字第192号
审理法官:

路凤娟

孙岩

于辉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准则,通常可认定为: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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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定书字号
一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566号
二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一终字第192号
(二)、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丁某。
被告(上诉人):王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军;审判员:程相魁、王洪娟。
二审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路凤娟;代理审判员:孙岩;代理审判员:于辉。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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