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案 自首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浅海石油开发公司计量队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河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新宇

孙岩

杨铭

法官解说
被告人王某虽有投案的意愿,但不构成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将自己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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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河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当事人:被告人王某,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技校文化,捕前系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浅海石油开发公司计量队队长,住盘锦市兴隆台区。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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