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诉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 举证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医疗费举证责任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河中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王冬梅

陈华伟

张原

代理律师:

解学国

法官解说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医疗费是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之一。赔偿义务人多在两个方面对受害人的医疗费提出质疑。一是存在过度医疗,即受害人滥用价格昂贵的进口或营养类药物、做不必要的检查、挂床不出院等;二是存在搭车医疗,即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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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河人民法院(2010)辽河基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河中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童某
被告(被上诉人):吕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二审),该公司职工。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河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萍;审判员:赵十;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冬梅;代理审判员:陈华伟、张原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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