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西林县古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案 诉讼时效;时效中断;中断事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3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景茂

代理律师:

李德顺

法官解说
本案在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被告无一例外地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案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分歧焦点主要是自2010至2012年4月起诉时的这段时间在有无时效中断事由,从庭审查明情况看,在上述时间内原告曾多次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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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392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顺,广西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林县古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农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李景茂。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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